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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241    更新时间:20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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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规范和促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现将《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试点工作中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工伤保险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三日

 

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工伤康复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一些地区计划开展试点,为规范这项工作,确保工伤康复工作顺利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伤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医疗康复是保证工伤职工全面康复的前提和基础;职业康复是医疗康复的发展和完善,是帮助工伤职工保持和恢复适当职业能力的必要途径,是开展工伤康复的核心;社会康复则是帮助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工伤康复,促进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恢复生理功能,重返社会、重返工作岗位,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数量越来越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伤职工需进行规范的工伤康复。目前工伤康复工作已开始受到社会各方面重视,请各地充分认识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积极稳妥的试点,探索工伤康复的政策标准体系、管理服务方式和人才培养机制。

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从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出发,立足国情,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通过扎实有效的试点工作,为我国工伤康复长远健康发展探索路子。
      目标是:在“十一五”期间,探索工伤康复政策体系,探索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探索多层次培养工伤康复专门人才的方式。制定和完善政策标准,建立规范的服务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以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从事劳动为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伤康复制度框架。

三、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服务形式,健全管理制度
     工伤康复涉及社会保险机构、康复机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四方的关系。如何进一步规范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模式,特别是社会保险机构与康复机构的协议管理关系,是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同时,工伤康复既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更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工伤康复管理体系,依托我国现有的工伤保险管理架构,对工伤职工康复指征的确认和康复效果的评估,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的管理和支付等康复管理流程进行规范。
(二)研究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和标准体系
     完善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是保证工伤康复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在政策方面,包括工伤康复的资金保障政策、再就业支持政策等。在技术标准方面,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伤康复待遇水平和技术标准。2007年底前,部里将组织专家制定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和常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两个试行标准,供各地在试点中参照、补充和完善。
(三)探索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
    工伤康复的目的,是为了使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活和工作能力,并重返社会,同时也可以促使工伤伤残鉴定和补偿更加客观和公正。工伤康复介入的越早,对工伤职工生理功能的恢复越有利。因此提倡积极的工伤康复理念,重视康复的早期介入,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在工伤康复试点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工伤康复的早期介入机制,做到治疗与康复并重,并逐步实现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
(四)加强工伤康复专门人才的培养
     由于我国工伤康复起步较晚、起点低,不仅康复基础设施薄弱、康复技术落后,康复专业人才也严重匮乏。这是影响工伤康复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尽快建立工伤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十分必要。要通过专业院校或研究机构开设职业康复专业、依托国内外康复机构开展培训进修以及探索建立康复职业标准等多种方式,全面培养工伤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工伤康复工作的推进提供人才保障。
(五)完善再就业政策支持
     对于工伤职工就业政策,《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在目前就业存在较大压力的情况下,工伤职工通过康复虽然恢复了一定的职业劳动能力,但在体能上仍然难以与正常职工相比,重返工作岗位难度较大。因此,对康复后的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或再就业尚需通过试点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

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2007年底前)
    1.各地要对本地区工伤职工的数量、伤残程度、病种特点、区域分布等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分析研究本地区工伤职工康复实际需求和工伤康复技术水平和专业优势,选择合适的工伤人群、工伤伤残或职业病种类,有针对性地明确试点工作任务。
    2.在继续做好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南昌市工伤医疗康复中心综合试点工作,发挥其示范作用的基础上,部里再选择4至6个城市及4至6家不同类型的康复机构作为全国工伤康复试点城市及全国工伤康复综合试点单位。各省市可以确定1至2个城市及1至2家康复机构分别作为本省工伤康复试点城市及工伤康复综合试点单位。
    3.各地在确定工伤康复综合试点单位时,要尽可能利用现有卫生(中医药)、工会、民政、残联等社会康复资源,建立协议康复服务方式,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不建、不直接管理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必须具有康复特色,特别是在当地具备一定的康复(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具体条件见附件)。
    4.建立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各省市的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各省区(市)试点实施方案,特别是试点城市及试点单位确定后报部备案。
(二)实施阶段(2008年至2009年底)
    1.各地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社会保险机构与工伤康复试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2.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要求和协议约定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并结合试点工伤伤残或职业病种类,探索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
    3.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并逐步完善工伤康复政策。
    4.积极开展工伤康复人才培训工作,探索多层次工伤康复专门人才的培养方向。
(三)评估阶段(2010年上半年)
    1.对各地工伤康复试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国内工伤康复专家对试点成果进行评估、论证。
    2.通过国际交流,了解国际工伤康复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并对我国工伤康复试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
    3.组织专家对试行工伤康复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补充和修订,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伤康复技术标准。
(四)推广阶段(2010年下半年起)
    1.全面总结试点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工伤康复的发展趋势、制度模式等进行研究论证和科学预测,形成并实施全国工伤康复工作规划。
    2.实施多层次工伤康复人才培养战略。积极推进工伤康复人才培养工作,逐步建立我国工伤康复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和培训体系。
    3.根据全国工伤康复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组织各地交流试点经验,推广试点成果,实施工伤康复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全面开展工伤康复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领导
     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关系着我国工伤康复乃至工伤保险制度的长远建设,任重而道远,各地要以对工伤保险事业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要规范工伤康复资金保障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严格工伤保险基金开支范围。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是一件好事,更是一件新事,要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展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工伤康复试点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整合资源,统筹谋划,积极协调卫生、民政、残联、工会等有关部门和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开展。


附件: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

   一、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二、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三、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m2左右。
   四、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m2以上(不含病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五、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六、专业人员配备: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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