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交通报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关于船员注册的管理办法。《办法》将为规范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船员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取得船员身份必须先注册
《办法》中规定的船员注册制度,是针对我国船员现状和船员职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而建立的一项关于船员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也是从事船员职业的第一道门槛。船员注册制度规定了从事船员职业的最基本要求,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健康条件以及具备在船上工作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申请注册为船员,领取船员服务簿,上船从事与船舶航行安全没有直接联系的基本工作。船员注册制度划分了船员职业身份的界限,即公民必须经过船员注册程序,方能取得船员的职业身份,然后才能上船从事相应工作;而不论在船上担任什么职务,都必须首先经过船员注册取得船员身份。
船员注册制度虽然是一项新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但是在以往的船员管理工作中,通过船员服务簿制度,已经建立了注册制度的雏形,具备良好的实施基础。通过船员注册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船员的任解职情况、适任情况、安全记录、违章记录等信息进行跟踪和管理,统计和分析船员数量、组成、分布等情况,更好地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作用。
八项内容确保船员管理
《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其主要内容大致为:
——船员不得重复注册。从行业管理的角度,适宜地制定海员发展政策,适时地调控船员供给与航运业需求的关系,适度地促进船员整体素质,都需要比较准确地掌握船员队伍的数量与分布。因此,《办法》规定船员不得重复注册,一人一个注册编号(船员服务簿编号)且终身不变,被注销注册的船员重新申请注册的,仍使用原注册编号;同一人既可在国际航行船舶也可在国内航行船舶任职的,既可以在海船也可以在内河船舶任职的,也是一次注册、一个编号,不重复发给船员服务簿,只在船员服务簿中标明。
——船员注册信息动态更新。目前,船员服务簿一旦申领了就长期有效,登记簿册的内容几乎没有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船员是否继续在船工作、是否可以持续从事船员职业的情况。死亡的、转入岸上工作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多年不从事船上工作的船员,仍然被算作船员队伍。海事管理机构因而不能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船员数量状况。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不但确认了经过注册的人员成为船员的资格问题,而且解决了资格的保持和丧失问题。因此,《办法》规定了船员注册及其变更、注销程序,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应相应地动态维护更新船员注册登记簿册或数据库,以保持船员注册信息的完整、连续、安全和正当利用。
——完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已注册船员在实际从事船员职业的过程中,将面临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船员职业、是否可以保持或提升船员适任资格的问题,必然涉及船员本人船上服务资历、履行职责情况、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等事项。为了使船员职业资格、适任资格的认定建立在可信的基础之上,《办法》把船员注册及其状态变化作为主线条,贯穿于船员跟踪管理各个方面和环节,适当地分配了海事机构、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单位以及船长、船员本人的相关责任,以完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手段与结果运用。
——未经注册者不得录用。从保证就业能力(资格)、维护就业机会公平的角度,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未经船员注册者(含被注销注册者)上船,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影响到所录用船员保持注册条件的相关情形,以便及时准确地启动船员注册变更或注销程序。
——船员服务簿管理与注册状态、任职情况相关联。船员服务簿作为经过船员注册、可以上船工作的表面证据,也记载了船员基本信息以及服务资历、履行职责情况、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等情况,是申请船员考试发证、船员录用、船员上船任职、实施船员跟踪管理的必备文书,是全部船员管理工作最具基础性作用的文件。《办法》规定了船员服务簿的签发与补发换发、收缴与吊销、正确持有与使用、如实记载与签注等管理事项,并与船员注册状态、任职情况等相关联。
——船上服务资历要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是取得适任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任解职记载的信用度直接关系到适任证书的信用度。为了解决船员服务资历不真实的突出问题,《办法》相应地进行了规定,涉及船员主动请求船长填写、船长必须如实填写船员任解职记载、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及时记录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不如实填报服务资历的将承担较重后果等。
——个人不得代办船员注册。针对当前社会存在信用扭曲的问题,《办法》将代为船员办理注册的代理人限定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排除了个人代办,此规定可以促进船员服务业务的规模、效能、品牌和信用。
——公司要建立健全船员档案。由于船员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最直接地组织领导、培养使用、考核监督船员,对船员的基本情况、持证任职情况、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及其变化等,应该做到能够最快、最准确地掌握。考虑到船员流动频繁,船员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对招用的船员了解不充分,在使用和安排船员方面会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和运输生产正常运转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办法》还规定了船员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船员档案、跟踪掌握船员业务行为、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备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