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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217    更新时间:2008/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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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08〕2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及《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养老保障重点对象。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地也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予以妥善解决。

  (二)区分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

  (三)共同出资,合理负担。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缴费及保障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分类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应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本意见所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四、做好就业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应对所有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免费培训, 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五、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老年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老年养老补助采取统筹模式。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原则上实行县级统筹(区由设区市统筹)。

  1.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筹资规模应不低于18000元。个人账户资金可随被征地农民转移。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征地农民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年度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政府补助一次性配套到位;选择分年度缴费的,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政府随被征地农民缴费予以配套补助。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金调整机制。

  2.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

  本意见下发后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老年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老年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用后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但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3.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经当地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其它社会保障的工作

  各地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与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

  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市、县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省级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比例不低于70%,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计划生育家庭户以及残疾人等,政府补助应适当倾斜。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政府出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出资部分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区由设区市政府承担),省、市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省政府补助部分从省级集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个人出资部分按照自愿原则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金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当地政府新增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

  (二)资金管理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县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筹集到位,并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直接缴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省、市补助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七、加强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说明材料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各级政府应确保在征地过程中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八、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资金落实和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意见。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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