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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683    更新时间:2008/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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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劳社〔2004〕184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施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本市城镇户籍职工标准缴纳的,须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的,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女职工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或欠费在三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支付。
    四、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其女职工失业后分娩的,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女职工生育津贴月标准以该职工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参保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分娩三个月,难产三个半月,多胞胎(双胞胎)生育津贴在三个半月的基础上每多生一个增加半个月。超过上述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
    六、参保女职工在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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