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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困惑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898    更新时间:2008/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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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是07届大学毕业生,公司通过校园招聘和他签订了三方协议,里面有提及违约金的事情,后来到了公司以后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并没有提及违约金。现在李某想离开公司,但是合同没有到期,那么,在学校签的三方协议在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以后是否还有效?签三方协议时有协议违约金事项,而正式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说明违约金事项,那李某离职的话是否还需要交纳违约金?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三方是指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在李某到公司报到,并经公司正式接收后,三方协议即行终止,该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在李某到公司报到之后即告终止。在李某到公司工作之后,李某与公司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应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在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所以,李某自然无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自行制定了关于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由于各地规定相互之间差异较大,所以,对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规定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须依照当地关于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须遵守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内容符合当时当地的法律规定,但是违反了《劳动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该约定的内容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

    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仅允许在两种条件下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这两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得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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