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傅先生反映:日前,我妹妹被车撞伤。送医救治后,我妹妹整个人就变成傻傻的。近日,我们将她送到精神病院作鉴定,被鉴定为“无民事能力”。而检察院却把她鉴定为“伤残五级”,这不就是说检察院认为我妹妹还有部分劳动能力。而这两个鉴定是在前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作出的。请问:这两个鉴定是否有冲突?若有冲突,应该以哪个鉴定为准?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林增辉 林龙辉律师解答:两个鉴定没有冲突,但是效力上不同。前者为医疗机构所作的医学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具有参考价值。况且,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依据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才能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后者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五级”,该鉴定结论并不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仅就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程度作了认定,为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索赔提供了依据。该鉴定结论也未就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作出认定,不能因为鉴定结论为“伤残五级”,就认为受害人还有部分劳动能力,是否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应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的,均可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