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反映:我在海沧一家小公司上班,住在湖里东渡。因为同个公司有好几个同事住在湖里,公司为了方便员工,每天傍晚都让同样住在湖里的司机老刘开公司的面包车送我们回家,次日再接我们上班。可是好景不长,在上个星期四傍晚,老刘像往常一样满载着我们穿过海沧大桥行驶在回湖里的路上,可能是老刘白天送了一天货已经很困了,再加上车况又不太好,在一个转弯处,老刘没把握好方向盘,车撞到了路旁的石条上,前挡风玻璃碎裂,右前车灯撞坏,车内3位同事也不同程度发生碰伤。当时老刘怕被老板责备没有把情况告诉老板,而是自己把车开去修好了,受伤的同事也自行就医且均无大碍。但次日上班后,老板还是知道了出车祸的事,并认为老刘隐瞒事实不报,虽然其自行承担了修车的费用,但还是违反了公司有关规定,决定开除老刘。我和当时乘车的其他几位同事一起去求情还是没用,老刘还是被开除了。我们要问的是:送员工下班出事,老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当时老刘修车的钱是否可以找公司报销?车况不好也是出事故的原因之一,老板如此开除老刘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王廷杰 葛艳芹律师解答:从该读者介绍的情况看,老刘接送同事上、下班的行为是公司安排的,首先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次,要看引起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若是因车辆存在的缺陷而引起,那么损失应由公司来承担,公司应报销老刘为修车而支付的费用;若是因老刘自身的重大过失而引起,应由老刘与公司承担该起事故的连带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老刘追偿;若上述两种因素共同作用造成该起事故的发生,则应根据两种因素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比例,公司与老刘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若事故不是由于老刘的重大过失而引起,公司开除老刘的行为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