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2000]398号
各地(市)劳动局:
现将省政府法制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闽政法[2000]函63号)转发给你们,今后各地在生育保险工作中遇到同类问题,请按照该答复函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闽劳社[2000]20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经批准生育第二胎能否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是:“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符合本省计划规定的,可以享受该规定第七条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