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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合法吗?      

[ 转贴自:佚名    点击数:2878    更新时间:20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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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建飞  许超然
      【新闻热点】
      2007年毕业生刚刚步入社会,即将于2008年毕业的莘莘学子们又开始忙碌的为自己满意的工作奔波。各大类型的招聘会你方唱罢我登场,毕业生们穿梭于招聘会之间,不停的被面试,不停的被拒绝,有些人早早的找到了工作,但是有些人却始终难如意。于是,有些毕业生想出了"零工资"就业的想法,也有些人因此而打动了用人单位,找到了自己满意的工作。所谓的"零工资"就是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待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聘用该毕业生,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即便用人单位最后不要他,他也可以将在该用人单位积攒自己的工作经历和资历。
      《工人日报》的报道称,一份名为"2006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的报告显示,目前选择"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已占被调查者的0.8%左右。毕业生们习惯了就业市场的各种歧视后,开始面对"经验歧视",这使得就业面本来就窄的大学生们更加雪上加霜。
      对于"零工资"就业,也是众说纷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人说,"零工资"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自愿的,只要他们同意即可;也有人说,"零工资"就业使得大学生在廉价推销自己的同时,给其他求职者带来了更大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大学生就业市场。毕业社认为,如果是那种有益于锻炼自己、积累经验的,可以接受"零工资";大多数企业认为,不会为了几个月的工资而放弃自己心仪的人才而雇佣一个自己不喜欢、不需要的员工。
      对于还未从大学校园走出来的大学生来说,面对"零工资"时该何去何从?劳动付出的成本是否与自己所获得的所谓的"经验"是否相对应?更为重要的是在"零工资"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专家有何建议呢?
      【法律连线】
      "零工资"就业应该说是大学生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的一个极端现象,是指大学生自愿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也不需要承担其他任何劳动法上的义务,待双方约定的期间经过后,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并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零工资"就业是否值得提倡,在本文开始之前,我们提出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零工资"就业违反了劳动法的哪些原则以及规定,另一问题是为何会产生"零工资"就业这一极端现象?
      对于第一个问题,"零工资"就业违反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以及原则?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首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则。抛开作为劳动者的大学生是否自愿"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达成"零工资"就业的协议之后一般情况下不会签订书面协议,顶多是口头约定。在"零工资"就业时,用人地位连最基本的义务支付劳动报酬都不需要承担,更别说其他的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为防止被劳动行政部门等查处,肯定不会同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双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民事责任,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决定"零工资"聘请某位自愿来单位工作的大学生时,应该考虑清楚,在聘请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其次,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最主要目的,是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对劳动耗费的补偿,是进行社会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的保障。劳动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报酬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劳动报酬的形式、支付的时间、支付对象等等。
      再次,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工资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所赡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一些用人单位总是想尽办法尽量少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导致劳动者获取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然而,在"零工资"就业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更不用说是最低工资了。大部分大学生在工作之余仍然需要家庭的帮助,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为职工缴纳法定的各类社会保险费,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集体福利基金,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提供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和福利水平,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在"零工资"就业中,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当然也包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当然,"零工资"就业中违反的不仅仅是以上这些法定义务,更是对就业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既然这种就业形式对劳动者而言仅仅是获得了所谓的"工作经验",那么为什么又得一些在校大学生的推崇呢?这就是在本文开始时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正如马克思所说"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同时产生的","零工资"就业既然存在,就有产生及存在的土壤。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毕业生数量越来越多,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2008年北京市的应届毕业生将首次突破20万,而在2007年这个数字只有19.3万;其次,用人单位越来越倾向于招聘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毕业生,即使是没有实际工作,有过学生工作或者实习单位的毕业生相对那些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来说更容易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这使得一些大学生在就业的旅途上更加举步维艰;再次,我国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出的人才是应试型人才,学生离开校门后无法立刻投入工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之所以产生"零工资"就业是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的,从教育体制到就业市场多方面的因素共同导致了"零工资"就业这一畸形现象的产生。但是其根本原因则是目前的教育体制培养出来的人才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用人单位在对大学生无法做出更加合理的判断的同时,只好依据是否有工作经验来决定是否录用。
      笔者认为,如果要彻底根除"零工资"就业,不仅仅要扩大就业渠道,更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教育体制,让更多的大学生毕业后能尽快的融入社会,大学也不应该是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而是应该提供给大学生一个更加宽广的舞台,让大学生能在学习知识的同时,也能更加了解社会,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
      【专家支招】
      "零工资"就业中,利益损失最大的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虽然有些人会认为,"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劳动法毕竟不是合同法,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意志的干预是其典型特征。大学生主动要求"零工资"绝对不是出于自己的自愿,而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相信任何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面对给工资和不给工资两种选择时,绝对不会选择"零工资"就业。
      《劳动合同法》已经对"零工资"说不,并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更为强大的法律支持,该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这两条的规定告诉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即便是约定"零工资"的情况下,由于这一约定无效,那么大学生也有权利取得相关的劳动报酬以及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在以"零工资"聘用劳动者时也应该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不支付劳动报酬时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零工资"就业问题,更应该拓宽就业渠道,缓解目前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对毕业生来说,要想找到令自己满意的工作,不仅要努力学习,更要在学习之余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实习或者兼职,积累一些实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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