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时效
申请仲裁一般时效: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申请仲裁的中断:
一般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申请仲裁时效中止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一般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特别 时效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一般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终局裁决
部分仲裁终局为下列劳动争议,除新法另有规定的外,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