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关系的重点有如下几点:
一、厘清用工法律关系
1、劳务关系:实习生实习、见习生见习、退休返聘员工退休返聘、外籍员工外国人。
2、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按照劳动部2005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三个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
(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时,劳动关系方成立。):
包含劳动关系的群体有: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借调员工实习、非全日制员工(社会保险法)。
二、就业年龄:
年满16周岁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合同法》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50、55
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
四、保密协议:
秘密范围
五、补充条款:
员工送达地址、制度知晓、特别约定:年限、外派
六、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