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有效的劳动制度,参考政策法规如下:
一、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厦中院)【规章制度的适用】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处理。
《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司法解释二),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应予支持。